專業的防疫小天才,連假當然是乖乖在家追劇~

最近很紅的一部不可錯過的法律韓劇

---《Law School/로스쿨》!!

 

看著看著感覺好像回到學生生活(拭淚)

想起了上了大學才發現原來有時候50幾分真的是高分...

然而身為本科系出身,看劇也不能只是看劇

總是有身邊的追劇小夥伴會來問我裡面的劇情「欸欸欸!真的是這樣嗎..」「咦我這邊看不懂啦!」....

 

今天來說一下我自己覺得很有意思,第四集的45分25秒的部份

姜率a考了97分的破天荒考卷

她課堂上所回答的有關「逗號」的問題,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為什麼差一個逗號,答案可以完全不一樣呢??!

這邊就來解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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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的題目是這樣的

WeChat 圖片_20210802163905

內容大略翻譯一下是:

我們簽字吧!

韓國大學法學院應立即撤回聘用B教授!

僅收到有爭議的發展基金資金就很丟臉了,

懇請校方不要犯從B那裡接受發展資金,並任命B為教授的錯誤。

公告並簽名。

本題爭議的法條是韓國《刑法》第307條誹謗罪,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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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一下 大略就是

第 307 條 (誹謗罪)
(1 )公開陳述事實誹謗他人的,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徒刑或 5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2) 公開陳述虛假事實誹謗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10 年以下停止資格或 1,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違法行為)

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屬實,僅涉及公共利益的,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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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邊為止,我們能夠知道韓國刑法對於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法律用語叫做構成要件)分別需要:

情況1:公開 + 陳述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事實  

或是

情況2:公開 + 陳述 +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 虛假的事

 

所以 韓國的誹謗罪是分為兩種成立情況的,一個是 以【陳述事實】的方式去誹謗他人,一個是以【陳述虛假事實】的方式去誹謗他人。

而「誹謗」的解釋上,如果以台灣刑法學理來看的話 ,是指 「意圖散佈於眾,而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

所以呢必須要是故意,且故意的主觀目的是散佈給眾人/或公眾。


劇中題目說的
【懇請校方不要犯從B那裏獲得發展資金,並聘用B為教授的錯誤。】
【從B那裏獲得發展資金"】以及【聘用B為教授】這兩個部分被逗號區隔開來了,

所以要判別成是兩句話,而分別觀看這兩句話,都是在劇中已經發生的事實。
所以這兩句話形容的事件都是〔真實〕 而非虛假的。

而聯屬是公開的,並且所說的兩件事情都是【足以毀損B教授名譽】的〔事實〕,所以構成第307條第 一項的陳述事實誹謗罪。

依據韓國刑法的規定,陳述事實誹謗他人,還是會成立誹謗罪,所以劇中男同學才會表示「我國陳述事實誹謗仍然有罪....」

 

但因為韓國《刑法》第310條特別規定,如果陳述事實的誹謗罪,僅涉及公共利益,就不予處罰。

※ 第 310 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的行為屬實,僅涉及公共利益的,不予處罰。※

 

大學教授的聘任,對於學生來說當然是公共利益的事情,所以根據韓國《刑法》第310條特別規定,不予處罰。

但是呢 不罰不等於無罪。所以這部分可能是翻譯的錯誤或是電視劇編劇不夠了解。
電視劇說是無罪的部份,應該是錯誤的。仍然會成立誹謗罪只是不罰而已(沒有刑責)。

 

但是如果是連署公告寫成 :【從B那裏獲得發展資金並聘用B為教授】

 因為沒有逗號分開,整句話會變成【一件事】,而這整句話陳述的事情,並沒有獲得證實,而且根據劇情,校方有公開B教授的聘任程序,

所以在劇中已經被證實了B教授並不是因為學校收受發展資金才被聘用的,那麼這句話就會變成【虛假事實】了。

因此根據這句話構成的誹謗行為,是韓國刑法第307條第二項的誹謗罪,而不是第一項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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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膽壽司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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