咳咳咳咳 都續更到第四集了,前面三集沒看過的
是不是該... (多打幾次(誤
需要補課的、健忘的、上課前先去 第三集 複習一下唷!
失意或是阿茲海默症的,這邊有貼心傳送門 每集都來一遍(笑)
-----傳送門-------------------------------
第一集《成為地政士、地政士法初級》
第二集《地政士義務及禁止行為》
第三集《地政士獎勵與懲罰》
第五集《地政士公會 聯合會》(最終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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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要說的是 【地政士簽證人】
要理解簽證人的申請跟制度,要先知道簽證人是做什麼的。
什麼是【簽證人】?
地政士簽證,是指當事人請地政士(或稱代書)代辦不動產交易移轉或設定負擔時,
由簽證人核對當事人身分的真實性(為真正權利人)後,在不動產契約或協議書上進行簽證,
經過簽證人簽證的文書資料,可免附義務人的印鑑證明,地政機關亦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所以簽證過後,地政機關通常就不會在重複查核,這個簽證人的公正性就顯得十分重要。
因此地政士法中就簽證人的身分要求也較為嚴格。
簽證人登記申請流程
---表格服用說明---------------------------------------------
※數字均為條文號。(數字為條號,羅馬數字為項,括號數字為款)
※有【施】字的數字 表示為施行細則的條號。
※無施字的數字 就是地政士法的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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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人申請資格
簽證人申請,依照地政士法(19I)規定
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經全國聯合會推薦〕+〔執業收入達內政部規定的金額〕詳細如下表:
前述所謂的內政部規定金額 或 一定金額,是基於 19II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
根據 3 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政司〕,地政司於民國92就相關金額有如下解釋函令:
有關地政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一定金額, 於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為新臺幣30萬元, 其他縣(市)為新臺幣35萬元,直轄市為新臺幣40萬元, 並自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起生效。【內政部92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2649號令】 |
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地政士得依地政士法向受理機關申請登記成為簽證人。
直轄市的 請向 直轄市政府 地政局 申請。
其他縣(市)請向 縣政府/市政府 地政處 申請。
需要參考 申請書 請走右邊傳送門 PDF WORD~ (一般在各政府地政機關網站上都可以找到。)
禁止登記為簽證人
遭聯合會撤回推薦、有過不實或錯誤簽證、受到懲戒的簽證人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若已經是簽證人但有上述事項,主管機關將廢止其簽證,自不得再行簽證業務。
簽證人申請文件
除了地政士法施行細則規定的上述文件,
一般還會要求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 以及原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
【對照條文】
*第 19 條: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二、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20 條: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二、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
*第 22 條: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44 條: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應予警告或申誡,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並按次連續予以警告或申誡至改正為止。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條規定、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三、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
*施行細則 第 14 條: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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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人審理
受理機關受理了地政士的申請後,
受理機關 審理簡易流程圖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 或 縣市政府地政處,於審核通過時,應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
並且 將名簿函送給下列全部組織
1. 所轄的地政士事務所(該地方主管機關下管理的地政事務所)
2. 所屬地政士公會(原則上一個地區只會有一個公會,但亦有例外)
3.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若簽證人的登記遭到廢止(依照20),地方主管機關也須函送給上述全部組織知悉。詳如下表:
※表內的1.-2.這兩點並非條號 只是單純說明主管機關必須要辦理的兩個事項
另外,需注意 依照內政部解釋函令,簽證人應將上述公函,揭示於事務所明顯處,以方便民眾知曉。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003號函】
簽證人名簿應記載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 在製作簽證人名簿時必須記載的內容:
【對照條文】
*施行細則 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 (市) 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廢止登記時,亦同。前項簽證人名簿,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簽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二、事務所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三、開業執照字號。四、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
簽證人登記後之效果 (22)
地政士經簽證人登記完成後,得行簽證業務,
經簽證後的不動產契約或協議,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因此當事人也不必再交付印鑑證明讓地政士提交給地政機關。
(但還是需要再簽證時提交資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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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人應行義務
簽證人登記完成後即可實行簽證業務,其義務如下
【簽證基金】(22II)
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即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進行管理及賠償。
關於管理辦法,傳送門在這,礙於篇幅,有時間的話再來出番外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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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人禁止行為
前述的 高價不動產,依照內政部解釋函令的說明 :
權利價值之核算,應以同一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之土地登記案件核算之。
所以只會以土地登記案件進行核算。
【內政部94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1465號函】
至於,其他事項 目前沒找到相關的解釋函令。若有找到再來補上
【對照法條】
*第 21 條:地政士就下列土地登記事項,不得辦理簽證:一、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二、書狀補給登記。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四、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五、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六、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
*第 22 條: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施行細則 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簽證人登記申請案件,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 ,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 (市) 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廢止登記時,亦同。前項簽證人名簿,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簽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二、事務所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三、開業執照字號。四、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
*施行細則 第 16 條:地政士辦理簽證案件時,應建立契約或協議簽訂人基本資料,其項目如下:一、姓名。二、出生日期。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戶籍地址。五、通訊地址及電話。六、印章款及簽名款。 |
OK 本篇真的好長 終於結束簽證人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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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膽好吃
好想吃上癮水產的海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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